高雄市高師大附中校友會組織章程(草案)98.10.26修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高師大附中校友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聯絡校友感情,砥礪學行,增進彼此情誼,協助校友創業、就業,促進母校發展,發揚校譽。


第三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尚未辦理登記)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89號。未登記之前由學校監督各項經費使用。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以協助校友發展及關懷母校發展為主包括:


一、蒐集校友動態資料,編印通訊錄及發行相關刊物。


二、舉辦聯誼活動及研究事項。


三、協助校友創業、就業與相關學術活動。


四、倡導優良風氣,協助母校發展活動。


五、回饋母校設立各種獎助學金及急難救助金。


六、協助各地區校友組織各地區之校友分會,以利校友團結與連絡。


其它對母校及校友有意義之工作。


八、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畢(結)業之校友均可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凡現任或曾任服務本校之師長,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七條    凡對母校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監事會同意,得聘請為本會榮譽顧問。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提案及表決權。


二、得享有本會及母校發行之各種刊物。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五、母校與會員之聯繫、洽詢及其他服務資料之提供。


第九條  凡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大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安排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累計二年未繳納會費停止會員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聲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而所繳費用概不得要求退還: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織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並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其任期為二年,連選皆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榮譽顧問若干人,任期二年,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組織之,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 本會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督會務進行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派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之理事、監事和榮譽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下設總務、文書及聯絡三組,各設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五章  職權


第廿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四、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經費之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事項。


六、議決其他重要事宜。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第廿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經費預算。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


四、審定會員資料。


五、選舉、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七、處理其他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提出之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經費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七、稽查會費收繳狀況。


八、審核理事會開支。


第廿三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廿四條 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負責一切連絡事宜。


二、執行理事長及理事會所交辦之任務,並由各組組長襄助之:


總務組:掌理會計、出納、總務,年度工作計劃擬定執行。


文書組:掌理文書、會籍、規章訂定,編輯會務通訊交流。


聯絡組:校友聯繫,會員入會審核,協助成立各分區校友聯誼會,籌備全年度各項活動及年會。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會、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或有會員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之,如理事長或監事會不於請求書到達後十五日召集時,連署之會員得推舉一人負責召集之。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大會推舉一人為主席。


第廿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次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二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


第廿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卅條 必要時理事長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召開會議時,得分別通知候補理事、後補監事列席會議。但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會議不得參加表決。


第卅二條 本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事先以書面向理、監事會請假。如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乙次論。連續缺席二次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申請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


二、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陸佰元,由會員按年繳納。


三、永久會費:會員入會後,一次繳納十年會費者,頒發永久會員證,為本會永久會員。


四、樂捐:會員或熱心本會人士之捐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算。


第卅五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六條 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其收支及核銷程序,依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規定及收支會計原理原則辦理之。


第卅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依法處理後,剩餘財產捐贈母校,不得分配予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高師大附中校友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學歷(畢業學校及系別)



經歷



現職



畢業級數(西元)



 



 


 


 


 



 



高中部       


國中部       



戶籍住址



聯絡地址



 


 


 



 



連絡電話



 



Email



行動電話



 



 



建議欄



 


 


 


 



審查


結果



會員類別



會員證號碼



 



 



申請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繳費結果□入會費□常年會費□未繳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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